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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滨海新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承训机构管理制度(试行)
索引号: 13967-13972-2024-00023
发布机构: 区退役军人局
主题分类: 退役军人事务,就业创业
成文日期: 2024-06-12
发文日期: 2024-09-30
有效性: 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提升我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切实维护参训退役军人权益,规范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承训机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根据《天津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津退役军人办发〔2020〕1号)、《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津退役军人局发〔2022〕39号)、《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承训机构绩效评估和调整补充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滨海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区退役军人局”)组织或委托组织的个性化培训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等。

第三条 区退役军人局负责本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承训机构的确定和评估管理,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承训机构的确定

第四条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承训机构(以下简称“承训机构”)采取申报签约方式进行确定。培训机构可向区退役军人局提出承训申请,提交有关资料。区退役军人局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遵循平等自愿原则,签订承训合同。

第五条 确定承训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扩大供给。对于具备基本条件和承训意愿的培训机构,应纳入尽纳入。

(二)丰富资源。在主体性质上可涵盖职业院校(高职院校除外)、技工院校、公办和民办培训机构、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多种类型;在培训专业上应涵盖通用技能和高新技术的多种方向。

(三)优质优先。对于师资力量雄厚、产教融合较好、就业渠道稳定的培训机构,应优先纳入。

第六条 确定承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取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或经政府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的项目资质。

(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各类制度健全完善,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培训项目。

(三)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包含思想政治理论课师资)。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科目,需要有实训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四)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培训质量较好,相关证书获取率和推荐就业率较高。

(五)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学风好、风气正、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七条 申报承训机构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承训机构申请表》。

(二)法定办学资质、培训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设施设备清单、师资力量、管理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或《培训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书》;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文件。

2.《开户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含备案表)、《税务登记证》、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等副本复印件;或经政府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的项目资质。

3.培训、实训、孵化使用场所的产权证或租用合同。

4.教育培训、实习实训等主要设施设备清单。

5.教职工花名册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6.党建、教学、教师、学籍、财务、安全、消防、卫生等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法定代表人诚信记录。

8.承诺书。

9.其他材料。

第八条 确定承训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发布公告。区退役军人局通过官网和“滨海双拥”平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征集培训机构参与申报。

(二)申请受理。有承训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按照公告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在公告规定的申报时间内向区退役军人局提交申报材料。

(三)核实情况。区退役军人局进行资料初审,通过向相关主管部门核对资质信息、实地考察调研等方式核实培训机构情况。

(四)社会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在退役军人局官网及“滨海双拥”平台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签约存档。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培训机构,区退役军人局按照有关要求与其签订承训合同,纳入区级承训机构目录。培训机构资质、培训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设施设备清单、师资力量、管理制度、培训合规承诺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合同要件,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存档管理。

(六)承训合同的具体要求。承训合同应当明确培训项目、收费标准、培训质量、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合同的变更与终止情形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具体实施合同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与承训机构签订。

(七)培训项目及收费标准的确定。培训项目种类及收费标准原则上参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每年发布的《天津市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及培训补贴标准目录》,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第九条 区退役军人局在官网和“滨海双拥”平台上集中公布签约承训机构情况,并建立《滨海新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承训机构黄页》,供退役军人使用,黄页根据承训机构变更情况动态调整。

第三章 培训质量管理

第十条 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作为培训项目购买主体,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设定绩效目标,开展履约管理,执行绩效监控,及时掌握培训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二)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绩效评估等多种监管方式、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

(三)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培训进度或绩效情况,分阶段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

(四)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承训机构作为培训项目承接主体,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二)结合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需求,科学设置培训项目、制定培训目标和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改进教学方法,保证教学质量。

(三)主动规范招生行为,按物价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培训收费标准。招生简章和宣传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真实,并向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报备。所开设课程和培训质量应当符合招生简章或宣传的承诺。

(四)培训开班前,提请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核定报名参训的退役军人身份和享受补贴政策条件。

(五)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综合管理,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

(六)按规定组织学员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职业资格考试等职业能力评价。对完成规定课时、经结业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发给培训合格相关证书。

(七)按照“谁培训谁推荐就业”要求,根据培训专业推荐参训学员就业,提倡开展“入学即入职”式培训,并开展不少于1年的就业稳定性跟踪调查。

(八)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逐人建立培训台账,如实记录学员培训和推荐就业情况。当期培训任务结束后或年底,向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报送培训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二条 实施培训的具体程序:

(一)发布公告。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通过区退役军人局官网和“滨海双拥”微信公众号同时公开发布招生简章,内容包括:招生对象、培训专业、报名方法等。

(二)登记报名。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携带身份证、退役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本人近期一寸白底免冠证件照3张到户籍所在开发区、街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填写《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进行登记报名。

(三)资格审核。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报名的退役军人身份和享受补贴政策条件进行审核,防止出现重复报名、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名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符合条件的将培训报名情况向承训机构反馈,对不符合条件的当面(或电话)做好解释工作。若未达到开班人数要求,通知退役士兵调配专业或重新报名。

(四)开班申报。承训机构完成开班准备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出开班申请,并提交培训计划、参训学员名册、培训教材目录、授课教师资质、教学培训安排及《滨海新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承训机构培训项目有关情况报备表》等资料,合理安排理论和实操教学。

(五)开班审核。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及承训合同约定对承训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开班,并与承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要将做好保密教育、思政课作为委托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重要内容纳入条款。未经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同意不得开班。开班前将培训机构名称、培训项目、参训人数等情况向市局备案,同时将相关信息纳入“退役军人保障体系信息化管理平台”管理,建立培训台账。根据培训进展,及时更新平台数据。

(六)教学监管。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指导承训机构配强配优师资力量,严格按照培训课程技术要点开展教学任务,加强培训教学监管,明确培训教学监督负责人,做好学员考勤、教学日志、授课情况报告等日常工作,指导承训机构按规定组织学员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职业资格考试等职业能力评价。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按照教学方案和课程计划,对培训教材的使用、教学活动的组织、培训课时的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

(七)建立台账。承训机构对参训退役军人学员逐人建立培训台账,如实登记学员参加培训、享受培训补贴和推荐及实际就业等情况,并在当期培训结束后向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报备。

(八)审核付款。培训结束后,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应通过学员回访、检查培训记录等形式对学员参加培训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逐一核实,严防虚假培训。经培训,按照行业从业要求,需要取得职业技能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专业,获取率不低于90%,其它专业要组织相应考试,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培训结业证书等),获取率不低于100%。培训后,就业推荐率达到100%。审核无误,向承训机构支付款项。

第十三条 承训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即终止合同。

(一)办学资格终止的。

(二)一个评估周期内不能正常开展培训的。

(三)教学质量低,学员负面评价率高,校风、管理差,安全措施不到位,就业率低的。

(四)存在买卖和出租资质、转包培训项目、严重虚假宣传、套取资金、虚假培训等违法违规问题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承训工作开展、延误参训学员就业创业的情形。

第四章 培训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定期评估。区退役军人局依据合同条款开展履约管理,综合评估培训的教学质量、培训规模、学员就业率和取证率等绩效情况。评估工作在合同期内开展不少于1次,评估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评估方式。按照量化指标和等次评定相结合、机构自评和专家评估相结合、资料审阅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承训机构进行客观、公平、公正评价。

第十六条 评估内容。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对承训机构依法培训、诚信履约、制度建设、培训场地、实训条件、培训能力、师资力量、培训项目、培训管理、实训条件、培训能力、师资力量、培训项目、培训管理、培训成效、就业指导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七 评估标准。总分为100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至90分(不含)为良好,60分至80分(不含)合格,60分(不含)以下不合格。

第十八条 评估程序如下:

(一)筹划部署。区退役军人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质量评估动员工作。并加强与人社、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承训机构相关监管和信用信息。

(二)机构自评。各承训机构按照评估要求开展自查自评,填写《天津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承训机构绩效评估标准(试行)》、《天津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承训机构绩效评估核查表》、《天津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承训机构参训学员名册》,准备支撑材料,一并报送区退役军人局。

(三)组织评估。区退役军人局采取引进第三方评估机构或专家评审的方式开展评估,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组织受训退役军人学员开展服务满意度测评(测评内容应包括测评时间、学员姓名、是否满意及签字等要素),对照《评估标准》进行打分,结合得分情况提出评估等次。

(四)社会公示。对评估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承训机构,在区退役军人局官网和“滨海双拥”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结果公布。对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在区退役军人局官网和“滨海双拥”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按程序取消承训机构资格。

第十九条 区退役军人局将评估结果作为拨付款项、续签合同、确定评估频次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区退役军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4年6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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