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提升我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切实维护参训学员权益,规范培训秩序,提高培训质量,根据《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津退役军人局发〔2022〕3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津退役军人办发〔2024〕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滨海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或委托组织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全员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等。
第三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本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机构的确定和评估管理、依托全国退役军人事务综合管理平台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对就业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全流程管理。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培训机构的确定
第四条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申报签约方式进行确定。培训机构可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培训申请,提交有关资料。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遵循平等自愿原则,签订培训合同。
第五条 确定培训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丰富资源。在主体性质上可涵盖职业院校(高职院校除外)、技工院校、公办和民办培训机构、企业实训基地(中心)、创业(园)孵化基地、职工培训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多种类型;在培训专业上应涵盖通用技能和高新技术的多种方向。
(二)优质优先。对于师资力量雄厚、产教融合较好、就业渠道稳定的培训机构,应优先纳入。
第六条 确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取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或经政府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的项目资质。
(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各类制度健全完善,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培训项目。
(三)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包含思想政治理论课师资)。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科目,需要有实训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四)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培训质量较好,相关证书获取率和推荐就业率较高。
(五)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学风好、风气正、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七条 申报培训机构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承训机构申请表》。
(二)法定办学资质、培训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设施设备清单、师资力量、管理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或《培训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书》;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文件。
2.《开户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含备案表)、《税务登记证》、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等副本复印件;或经政府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的项目资质。
3.培训、实训、孵化使用场所的产权证或租用合同。
4.教育培训、实习实训等主要设施设备清单。
5.教职工花名册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6.党建、教学、教师、学籍、财务、安全、消防、卫生等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法定代表人诚信记录。
8.承诺书。
9.其他材料。
第八条 确定培训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发布公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官方网站或“滨海双拥”微信公众号平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征集培训机构参与申报。
(二)申请受理。有培训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申报,提交有关材料。
(三)核实情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资料初审,通过向相关主管部门核对资质信息、实地考察调研等方式核实培训机构情况。
(四)社会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通过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官网或“滨海双拥”微信公众号平台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签约存档。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培训机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有关要求与其签订承训合同,纳入区级承训机构目录。培训机构资质、培训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设施设备清单、师资力量、管理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合同要件,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存档管理。
(六)合同设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结合退役军人特点、培训需求、培训市场状况,科学设定承训合同条款,遵循国家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签订、履行、变更培训合同。
(七)合同要求。承训合同应当明确培训项目、收费标准、培训质量、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合同的变更与终止情形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具体实施合同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与承训机构签订。
第九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官网或“滨海双拥”微信公众号平台上集中公布签约培训机构情况,并建立《滨海新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承训机构黄页》,供退役军人使用,黄页根据承训机构变更情况动态调整。
第三章 培训质量管理
第十条 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作为培训项目购买主体,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设定绩效目标,审核培训计划,开展履约管理,执行绩效监控,及时掌握培训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二)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绩效评估等多种监管方式、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发挥全国退役军人事务综合管理平台就业创业信息系统作用,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三)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培训进度或绩效情况,分阶段、分比例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
(四)帮助指导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市、区两级公布的培训目录中选择培训项目,协调指导承训机构及时开班开训。
(五)实行台账登记制度,对参训学员逐人建立培训台账,如实登记学员参加培训、享受培训补贴和推荐及实际就业等情况。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作为培训项目承接主体,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培训机构办学资质、机构法人、经营场所、培训范围、培训项目、培训等级等影响承训合同履行的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及时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备。
(二)结合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需求,科学设置培训项目、制定培训目标和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改进教学方法,保证教学质量。
(三)主动规范招生行为,按物价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培训收费标准。招生简章和宣传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真实,并向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报备。所开设课程和培训质量应当符合招生简章或宣传的承诺。
(四)培训开班前,向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交开班申请,审核通过后,依托全国退役军人事务综合管理平台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发布培训项目,未经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同意不得随意取消培训项目。协助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核定报名参训的退役军人身份和享受补贴政策条件。
(五)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综合管理,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
(六)按规定组织学员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职业资格考试等职业能力评价。对完成规定课时、经结业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发给培训合格相关证书。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应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
(七)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谁培训谁推荐就业”要求,根据培训专业推荐参训学员就业,提倡开展“入学即入职”式培训,并开展不少于1年的就业稳定性跟踪调查。
(八)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逐人建立培训台账,如实记录学员培训和推荐就业情况。当期培训任务结束后或年底,向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报送培训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
(九)培训机构获取的相关信息仅可用于培训需要,并承担保密义务,不对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公开。该保密义务不因合同及合同的中止、解除、终止而终止。
第十二条 实施培训的具体程序:
(一)发布公告。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通过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官网或“滨海双拥”微信公众号平台同时公开发布招生简章,内容包括:招生对象、培训专业、报名方法等,帮助指导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市、区两级公布的培训目录中自主选择培训项目。
(二)登记报名。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携带身份证和退役证(原件、复印件),及本人近期一寸白底免冠证件照2张等证明材料,到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填写《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意向表》,进行登记报名。
(三)资格审核。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建立规章制度,指定专人对全国退役事务综合管理平台就业创业信息化系统教育培训管理模块初筛结果,通过数据对比、资料查询等方式进行人工复核,确保参训人员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将培训报名情况向承训机构反馈,推动培训项目开班开训。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若未达到开班人数要求,通知退役士兵调配专业或重新报名。审核参训人员报名条件时重点核实是否符合以下情形:
1.属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即在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退役且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此前未参加过由中央财政经费补助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
4.符合市、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承训机构黄页中规定的报名条件和学历要求。
(四)开班申报。承训机构完成开班准备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出开班申请,并提交《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承训机构教育培训开班申请表》、办学资质、培训计划、参训学员名册、培训教材目录、授课教师资质、教学培训安排及《滨海新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承训机构培训项目有关情况报备表》等资料,合理安排理论和实操教学,依托全国退役军人事务综合管理平台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发布培训项目计划。
(五)开班审核。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及承训合同约定的有关内容对承训机构申报材料及培训计划进行审核,严格审核承训机构培训资质,杜绝出现不属于市区两级承训机构黄页、不符合规定要求等机构进行培训。符合条件的准予开班,并与承训机构签订培训项目承训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设定绩效目标、确定监管方式,要将做好保密教育、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委托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重要内容纳入条款。未经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同意不得开班。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指导报名人员及时关注退役军人事务综合管理平台就业创业系统教育培训模块发布的培训计划,按照操作流程及个人培训意向完成报名及审核工作,并组织退役军人参训。开班前将承训机构名称、培训项目、参训人数等情况向市局备案,同时将相关信息纳入“退役军人保障体系信息化管理平台”管理,建立培训台账。根据培训进展,及时更新平台数据。
(六)教学监管。培训中,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加强履约管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履行监管责任。指导承训机构逐人建立培训台账,明确培训教学监督负责人,如实记录学员参加培训、享受培训补贴和推荐及实际就业等情况,做好学员考勤、教学日志、授课情况报告等日常工作。依据协议明确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内容,对培训过程实施监管,查看培训考勤记录,协助承训机构做好参训学员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督促承训机构按规定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职业资格考试等职业能力评价。对查实存在违约责任的,可以根据协议酌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承训机构。
(七)审核付款。当期培训结束后承训机构向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报备,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通过学员回访、检查培训台账、记录等多种途径核实培训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防虚假培训。严格按职业技能培训取证率不低于90%、就业推荐率(不含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达到100%,进行培训质量验收。对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要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最新版本为准)为依据,确定培训结束后参训人员应该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对完成培训且有就业意愿的参训学员,要开展就业推荐,就业推荐率达到100%,建立就业推荐台账,对自愿放弃推荐的要如实做好登记。对教育教学专项能力培训进行取证率计算时,要按有关文件要求及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以完成规定课时,经结业考试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结业证书)的人数为准。要设置监督电话,畅通网上监督渠道,定期公布违规行为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审核无误,向承训机构支付款项,并按照规定向参训退役士兵发放培训期间的生活补贴。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即终止合同。
(一)办学资格终止的。
(二)一个评估周期内不能正常开展培训的。
(三)教学质量低,学员负面评价率高,校风、管理差,安全措施不到位,就业率低的。
(四)存在买卖和出租资质、转包培训项目、严重虚假宣传、套取资金、虚假培训等违法违规问题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培训工作开展、延误参训学员就业创业的情形。
第四章 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定期评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据合同条款开展履约管理,采取引进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或专家评审等方式,按照统一标准,综合评估培训的教学质量、培训规模、学员就业率和取证率等绩效情况。评估工作在合同期内开展不少于1次,评估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评估方式。按照量化指标和等次评定相结合、机构自评和专家评估相结合、资料审阅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承训机构进行客观、公平、公正评价。
第十六条 评估内容。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对承训机构依法培训、诚信履约、制度建设、培训场地、实训条件、培训能力、师资力量、培训项目、培训管理、培训成效、就业指导等情况进行评估。将思想政治理论课开展情况纳入评价范围。
第十七条 评估标准。对照我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承训机构绩效评估标准进行打分,总分为100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至90分(不含)为良好,60分至80分(不含)合格,60分(不含)以下不合格。
第十八条 评估程序如下:
(一)筹划部署。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评估动员工作。并加强与人社、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承训机构相关监管和信用信息。
(二)机构自评。各承训机构按照评估标准和有关要求,整理相关材料,开展自查自评,填写上报《天津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承训机构绩效评估标准》、《天津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承训机构绩效评估核查表》、《天津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承训机构参训学员名册》及其他评估材料。
(三)组织评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采取引进第三方评估机构或专家评审的方式开展评估,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组织部分受训退役军人学员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时间、学员姓名、是否满意及签字等要素)。对照《评估标准》进行打分,结合得分情况提出评估等次。
(四)社会公示。对评估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承训机构,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官网或“滨海双拥”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按程序取消承训机构资格。
(五)调整补充。组织公示后无异议的承训机构进行培训项目调整补充,各机构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培训项目调整补充申请及相关材料。
(六)发布黄页。根据培训项目调整补充情况,形成《滨海新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承训机构黄页》,并按规定及时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官网或“滨海双拥”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评估结果作为拨付款项、续签合同、确定评估频次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5年3月7日起施行。以往制度与此制度不一致的,以此制度为准。如遇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调整,以新文件为准。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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