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烈士纪念设施(大港烈士陵园)划定保护范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先烈、教育后人的红色教育主阵地作用,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滨海新区烈士纪念设施规模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制定此方案,现向社会予以公布。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健全制度管理体系,加大联动协调力度,切实维护好烈士纪念设施,在全社会树立尊崇英烈、学习英烈的良好风尚。
二、陵园基本情况
大港烈士陵园始建于2004年6月,2005年5月正式对外开放,占地面积26715.56平方米,主要纪念性建筑物包括:烈士纪念碑、纪念广场、烈士墓区。
三、划定原则
按照“尊重现有规划,有利于全面保护烈士纪念设施,便于保护范围划定,有利于落实保护措施”的原则,以占地红线图为基准划定大港烈士陵园保护范围。
四、保护范围
设施名称:大港烈士陵园
地理位置:天津市滨海新区官港森林公园以西
占地面积:26715.56平方米
四至范围:以现大港烈士陵园纪念碑现占地周围的三面简易铁艺围栏以及烈士纪念设施与万寿园公墓之间水道为界限(详见大港烈士陵园测绘地形图)。
五、保护内容
烈士陵园土地及其内部的纪念设施以及保护范围内的其他附属设施均属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今后在保护范围内修建纪念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均纳入同等保护内容。
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保护管理
责任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主管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七、生效日期
此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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